中國法院與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及調查取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款規定:"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途徑進行,沒有條約關系的,通過外交途徑進行。" 一、外交途徑 已建立外交關系國家的法院之間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托向對方公民或在對方境內的第三國或無國籍當事人(包括個人和法人)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或調查取證,一般是通過本國外交部指示駐被委托國使館將有關文書送給該國的外交部轉交該國的管轄法院執行送達。通過外交途徑轉遞司法文書或調查取證,一般根據互惠原則并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辦理: (一)中國法院委托外國法院 1、中國法院委托外國法院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或調查取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將委托書和司法文書送外交部領事司轉中國駐有關國家使館,由使館送駐在國外交部轉有關法院向當事人送達。送達回證由原途徑返回。 2、委托書內容應包括:被委托法院的名稱;受送達人的姓名、性別、國籍、年齡以及受送達人詳細的外文地址;訴訟的案由;委托送達的文件名稱和數量。 3、如委托調查取證,還應附調查提綱,開列需要證人提供證言的具體問題。 4、按國際慣例,委托書及司法文書須附有該國文字或該國同意使用的第三國文字譯本。 (二)外國法院委托中國法院 1、由有關國家駐華使館將其本國法院的請求中國法院協助送達司法文書的委托書和司法文書或要求調查取證的文書送中國外交部領事司,外交部領事司轉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或專門法院執行送達;受送達人須在所附"送達回證"上簽字(如未附"送達回證",有關法院應出具"送達證明");如有關法院拒絕送達或送不達,應說明理由。送達回證由原途徑返回。 2、委托書內容應包括: (1)外國委托法院的名稱和地址; (2)受委托的中國法院的名稱和地址。如受委托的中國法院名稱不明,可委托受送達人的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 (3)受送達人的姓名、性別、國籍、年齡、地址及其在訴訟中的地位; (4)委托送達的司法文書的名稱和數量; (5)通過外交途徑向中國公民或法人送達出庭傳票,送至外交部時,距傳票指定出庭日期應不少于兩個月; (6)委托書及附送的司法文書應加蓋外國委托法院的公章并均須附有中文譯本(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送達司法文書須附有中文譯本或英文譯本); 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委托中國法院協助調查取證出具的委托書,除須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載武漢出軌取證明向中國有關法院做出互惠協助的承諾并提供案情簡介及調查取證詢問提綱。 外國法院委托送達的司法文書內容有違中國法律規定的,受送達人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不予送達。 二、領事途徑 中國與已建立外交關系國家的法院向在對方境內的本國公民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或調查取證,可以委托本國駐外國使、領館以符合駐在國法律的方式代為直接送達或調查取證。一般可以采取通知當事人到使、領館接受送達、領事官員前往當事人住所或工作場所直接送達,或通過郵局用掛號信郵寄等方式向當事人送達,但不能采取強制措施。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