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調查取證:外國人如何申辦收養中國兒童公證?
外國人如何申辦收養中國兒童公證?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對外民間交往日益頻繁,外國人,特別是一些非長期在華居住的外國人申請收養中國兒童的日益增多。但是對于收養兒童其也是需要辦理一定的程序的,特別是收養中國兒童公證方面,那么外國人如何申辦收養中國兒童公證? 一、外國人收養中國兒童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并辦理合法手續: 首先,外國人收養中國兒童,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收養人夫妻雙方均年滿三十五周歲;有正當的收養目的;有可靠的經濟來源;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并無受過刑事處罰。(二)如被收養人有識別能力,須征得本人同意。(三)送養人同意送養。(四)收養行為不違反收養人居住國法律。 其次,提出收養申請。符合條件的外國收養人:應通過中國收養組織尋找所要收養的兒童;并向中國收養組織提供下列證明材料(這些材料必須事先經過'收養人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一)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和不遺棄、不虐待養子女的保證等;(二)職業和經濟收入及財產狀況證明;(三)婚姻狀況證明。(四)身體健康檢查證明。(五)符合收養人居住國有關收養法律規定的證明,例如收養入居住國有關部門批準其收養的證明,或居住國現行收養法規等等;(六)出生證明。(七)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八)家庭情況報告。 再次,收養人接到中國收養組織簽發的可以來華收養子女的通知書后,應親自到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的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然后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一)收養登記證書;(二)中國收養組織簽發的可以來華收養子女的通知書;(三)收養人身份證件及照片;(四)收養人與送養人達成的書面協議;(五)送養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被收養入的照片;(六)中國收養組織同意送養人送養子女的文件。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上報司法行政機關批準,方可出具公證書。 對于收養人夫妻雙方不能同時來中國辦理收養公證的,可由一方持上述證明材料和經公證、認證的另一方的授權委托書,親自到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公證處申辦收養中國兒童公證。 二、相關法律:《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實施辦法》 第六條 送養子女的送養人除應當向中國收養組織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被收養人的情況證明外,并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經離婚的)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生父母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二)被收養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的聲明; (三)被收養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本人有監護權的證明和被收養人的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四)被收養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證明、本人有監護權的證明,以及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五)由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社會福利機構出具的棄嬰、棄兒被遺棄和發現的情況證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情況證明;被收養人是孤兒的,應當提交孤兒的父母死武漢出軌取證亡或者宣告死亡證明,以及有撫養孤兒義務的其他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六)送養殘疾兒童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疾證明。 第七條 中國收養組織認為送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應當將送養人和被送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送交外國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養組織,并告知收養人可以來華收養子女。 第八條 外國收養人確定收養對象后,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 書面協議訂立后,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夫妻共同收養的,一方因故不能來華辦理手續時,可以書面委托另一方。委托書應當公證和認證。 第九條 辦理收養登記時,收養人和送養人應當分別提供有關材料。 收養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國收養組織簽發的收養人可以來華收養子女的通知書; (二)本人的身份證件和照片; (三)收養人與送養人達成的書面協議。 送養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被收養人的照片; (二)中國收養組織同意送養人送養子女的文件。 第十條 收養登記機關經過審核,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應當自收到收養登記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予以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書。 第十一條 辦理收養登記后,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公證機關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二條 辦理收養公證時,收養人與送養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收養登記證書; (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 第十三條 公證處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自收到收養公證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予以公證,并通知中國收養組織。 第十四條 被收養人出境前,收養人應當憑收養登記證書和公證書到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為被收養人辦理出境手續。 第十五條 中國收養組織應當妥善保管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檔案材料。 第十六條 中國收養組織受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和民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外國收養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向登記機關、公證機關分別交納登記費、公證費。登記費、公證費的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物價管理部門和財政部的規定執行。 中國收養組織可以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家物價管理部門、財政部規定。 收養人可以與送養人協商支付被收養人的撫育費。收養人向社會福利部門支付的撫育費,只能用于改善福利院設施,不得挪作它用。(責編:小清)